档案信息简报(2011年第4期)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2-09-28浏览次数:58

 

 

 

档案信息简报

2011 年第 4 期(总第 6 期)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档案馆                                                                                 2011 年 7 月 13 日

 

加强学习交流 力促工作奋进

 

        5 月 27 日 ,上海西片高校档案工作协作组会议在上海海洋大学召开。上海海洋大学党委书记虞丽娟、校办主任张敏、上海市教委办公室副主任许波、市档案局业务指导处副处长忻思佳以及上海西片高校档案部门的负责同志和档案干部出席了会议。我校档案馆馆长曹敏年老师出席会议。在学习借鉴兄弟院校档案馆 “ 十二五 ” 发展规划、贯彻教育部“ 27 号令”的相关经验以及如何加强档案基础业务工作与提高档案工作创新力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我馆发展目标和现阶段的重点工作,为推动学校档案工作奋起直追。

 

增强安全意识 加强安全防范

 

        5 月 20 日 ,针对校内外强调安全工作的情势,档案馆召开安全专题工作会议,加强对馆内安全的细致排摸工作,在排摸的基础上夯实安全责任到每一个人、每一间办公房、每一间档案库房,并确定相应的安全责任员;同时将安全意识及时传递到在档案馆勤工俭学的学生脑中,做到绷紧安全弦,常警安全钟。

 

 

 

 

 

 

 

 

 

 

 

 

 

 

 

        6 月 10 日 ,档案馆就未开放档案的查阅服务工作召开专题会议, 会议对此项工作进行了程序性要求及实质性要求的强调,进一步明确查阅者查阅未开放档案必须填写申请表,并报立档部门负责人签字、立档部门盖章,方可进行相关查阅,确保档案利用的安全。

        6 月 23 日 ,档案馆对档案实体工作开展暑期前的常规性全面自查,在褒有良好工作的基础上,落实了档案库房“八防”任务,明确了提交申请销毁的有关档案;在新音像档案柜进库之际,落实专人做好对历年音像档案进行再规范整理。

 

[ “教育部 27 号令”学习园地 ]

高校档案的利用与公布有哪些新特点?

 

( 1 )规定“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主动公布和提供利用成为档案开放的主要形式,这种档案开放利用姿态的改变,是高校档案机构适应社会需要,主动服务社会,响应《政府信息公开条列》的生动体现,必将更好地发挥高校档案信息资源的作用和价值。

( 2 )明确了档案复制件的效力,规定“加盖高校档案机构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档案复制件的法律效力问题。

( 3 )明确了高校档案机构出具档案证明的合法性和唯一性,规定“高校档案机构是学校出具档案证明的唯一机构。”

( 4 )对于提供利用档案收费问题,明确规定,“高校档案机构应当为社会利用档案创造便利条件,用于公益目的的,不得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者商业目的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合理收取费用”。“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其移交捐赠的档案,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无偿和优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