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综合档案鉴定、销毁和统计管理办法
沪工程档〔2019〕9号
一、综合档案鉴定、销毁办法
根据教育部和国家档案局27号令《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归档保管期限并结合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学校档案馆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综合档案进行鉴定、销毁,实现档案鉴定、销毁的规范化、制度化。
1.根据《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综合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保管期限已满,并已失去保存价值的综合档案进行鉴定、销毁。
2.在主管校领导负责下,档案部门、立卷部门及有关人员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属于销毁范围的综合档案进行鉴定。
3.凡属销毁的综合档案,由档案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鉴定小组采用直接鉴定的方法,以年度案卷或项目的成套档案材料为基础,集体审查,对到期档案提出销毁或延长保管期限的意见及报告,并附销毁档案清册,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
4.对经鉴定后属销毁的档案,要立销毁清册。销毁档案时,由档案馆和立卷部门共同派人员现场销毁。监销人员在销毁档案前应认真复核;销毁后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连同销毁报告一起存档。
二、档案统计上报制度
1.档案统计是指对档案数量、保管状况、鉴定情况、利用情况及学校档案馆基本情况的统计。档案馆要建立健全各种档案统计制度,定期进行统计分析,并按上级要求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2.档案馆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日常统计工作,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把关。平时归档应建立台帐,掌握档案的收进、整理、利用、移出、销毁等各种情况数据,按规定上报上级档案主管部门。
3.统计工作中要如实反映客观情况,确保统计资料的准确性,确保无遗漏、无差错;保证统计资料的系统性和及时性,做到完整、连续、报送及时。
4.要实现统计工作的标准化,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方法、计量单位、报表格式进行统计工作。
5.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求进行定期的综合或专项统计分析,并对统计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报告学校领导。
6.档案统计报表除报上级机关之外,需留存一份存档备查。
三、本办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0日起施行,原《上海工程技术大学综合档案鉴定、销毁和统计管理办法》(沪工程档〔2011〕6号)同时废止。